运城市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运用好农村改革成果,建立、规范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的应用与管理体系,维护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合法权益,盘活农村资产,助力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资产是指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持有人)合法组织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住宅用地、农村房屋、涉农生物资产、涉农生产工具等各类农村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资产数字证书是指由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等提供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农户宅基地确权等数据,运用数字技术,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记载有农村资产权益信息以及相应的持有人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农村资产数字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农村资产数字证书具有唯一性、通用性和安全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防多次融资应用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四条 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系统是用于农村资产电子确权以及数字证书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为全市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生成、查询验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日常管理等基础服务提供支持。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系统的统一设计、开发建设、应用和运维等工作由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发放和管理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的行为,持有人领取、下载及使用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的行为,以及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
第六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的总体部署、系统建设、制度建设、数据库管理、运维及数据安全的监管;负责农村资产数字证书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跨层级和跨行业的应用;负责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系统的规划、指导和监管等。
第七条 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的标准是按照全国统一的资产分类、编码等标准、版式和格式,记载农村资产类别、权益等要素以及持有人登记事项,经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数字签名或加盖电子公章并认可的电子系统标准。
第八条 农村资产数字证书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分类发证、编码编号,实现“一物一证”、“一证一号”,全市范围有效。
第九条 农村资产经过持有人确权登记后,即时生成农村资产数字证书,农业农村部门签发后存储于农村资产数字证书库。持有人可自行下载、存储或展示、打印农村资产数字证书文件。持有人对使用其自行下载或打印的农村资产数字证书文件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农村资产数字证书设立正本与副本,分别记载不同的内容。正本的主要内容、规格和版式与纸质证书基本相同;副本记载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的使用范围:
(一)证明资产的权属关系,认证和证明持有人身份;
(二)办理资产权属确权、登记、查询、验证等业务;
(三)办理资产流转、融资、担保(抵押、质押等)、保险、入股、租赁、托管等各项经营活动;
(四)对数字证书的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
(五)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资产等相关数据信息;
(六)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和提供数字证书以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资产持有人领取农村资产数字证书后,可自行或授权其他人员保管、使用农村资产数字证书。持有人对其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的管理、使用和授权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相关机构使用农村资产数字证书应用程序或接入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系统,经过授权可实时联网验证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真伪、查询农村资产相关信息及状态等,并可同步比对查验农村资产数字证书持有人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接入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系统,核验农村资产数字证书、使用农村资产数字证书文件及信息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严格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符合农村资产数字证书有关实人、实名、实证的使用原则,保障持有人的权益和证书安全;
(三)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控制在自身业务体系中应用;
(四)通过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系统使用信息的,应当经持有人授权同意;
(五)支持持有人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使用农村资产数字证书,为持有人使用农村资产数字证书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和非法使用农村资产数字证书,不得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农村资产数字证书系统。如有违反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若农村资产证书纸质版遗失,原则上不再补办。确因需要,可按规定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农村资产分类标准
附件2:农村资产持有人编码规则
附件3:农村资产编码规则及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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