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是指对地表水进行样品自动采集、处理、分析及数据传输的集成系统。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测数据是水环境风险预警的重要基础,是污染追踪溯源、支撑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是分析评价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考核评估水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水站)的运行管理。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控、市控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国控水站的统一规划、站点设置和运行管理,制定水站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以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重点,开展水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审核并共享水站实时监测数据,对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负责。
第五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控水站运行基础条件的协调保障,建立水质异常情况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建立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并将相关责任分解落实到国控水站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条 国控水站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负责水站的日常运行维护;承担水站实时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传输、审核;建立异常数据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数据中断、异常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
三、运行管理
第七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国控水站运维技术规程,规范运维程序、内容,明确运维要求。
(一)负责国控水站仪器设备的验收,组织国控水站仪器设备的关键技术参数的复检和核准,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关键技术参数不得调整;
(二)建立运维机构绩效考核机制,组织对运维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实行运维机构信用评级管理,加强和规范运维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三)负责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和发布平台的建设维护,保障监测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实现国控水站自动监测数据国家与地方实时共享;
(四)建立水质异常情况通报机制,经运维机构确认,非仪器设备故障导致的水质异常,视情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同时抄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做好国控水站档案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运维人员和数据审核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上岗考核。
第八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质异常处理和国控水站运维保障。
(一)负责国控水站运行基础条件协调保障。组织做好国控水站站房主体、水电路、空调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防雷装置、消防设备、安全防盗设施、采水构筑物、采(配)水管路以及出入道路的维护,保证国控水站正常稳定运行;
(二)负责水质异常处理。应当密切跟踪国控水站监测数据,实现水质异常自动报警,建立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一旦出现水质异常,及时将报警信息自动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河(湖)长等有关责任人,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三)建立监测数据互联共享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国控水站监测数据与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实时共享,按照国控水站数据联网技术规范和要求,实现本行政区域省控、市控水站监测数据与国家的互联共享;
(四)配合做好国控水站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运维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运维合同要求,做好国控水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保障水站正常稳定运行。
(一)实施运维人员备案制管理。运维人员必须经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技术能力培训,通过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二)编制国控水站运维作业指导书,明确细化运维内容、程序、责任人及其职责要求,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三)规范备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备机)管理,国控水站每10台在用仪器设备至少配置1台备机,备机种类应当覆盖国控水站所有监测参数,备机的监测原理应当与在用仪器设备一致,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仪器设备性能测试、维护保养或故障停运期间,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统一标志标识,明确仪器设备运行状态,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五)建立例行维护巡检制度,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求,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检查试剂使用状况,站房主体、采水构筑物、采(配)水管路和消防、防雷、防盗、供电、供水、网络通讯、视频监控、空调、除湿机等配套设施,备品备件状态和废液收集处置,并做好维护巡检记录,汛期、冰封期应当加大维护巡检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六)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应对工作。在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运维预案,配合地方做好加密监测等相关工作,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在发生河流断流、冰封,或地震、台风、洪水等情况国控水站需要停运时,应当报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停运期间,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具备运行条件时要及时恢复运行;
(七)建立监控值守制度,实时监控监测数据并形成记录,对站点运行、参数设置、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进行远程监控,保障国控水站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月对站点所有监测数据和信息进行备份;
(八)建立监测数据异常处理机制。出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当在4小时内完成仪器设备故障排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因仪器故障导致的数据异常,应当立即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使用备机或移动监测车开展监测;非仪器故障导致的数据异常,应当立即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九)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备案制度,非运维人员未经允许,原则上不得进入水站站房和采水口所在区域。地方确因工作需要进出水站,无需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运维机构应安排专人积极配合,做好水站进出记录,并于当日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十)按照国控水站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做好国控水站站点信息、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进出记录等各类档案整理和更新工作。
第十条 国控水站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和验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仪器设备的报废、更新由产权所有单位负责,具体按照相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执行。
四、数据审核管理
第十一条 国控水站自动监测数据实行在线审核,审核全过程各环节记录留痕。
(一)数据审核人员须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具备综合分析、数据传输、质量管理等相关资格;
(二)运维机构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别于每日12时前完成各站点前日所有实时监测数据审核,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复核不通过的数据,于第2日8时前再次审核后上报;再次审核报送的数据仍未通过复核的,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终复核结果为准;
(三)运维机构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别于每月1日12时前,完成上月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确认,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每月2日前完成上月监测数据的最终确认;
(四)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数据直接入库。
五、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机制,定期采用盲样考核、实际水样比对等方式对运维机构进行质量检查,不定期采用远程抽测、飞行检查等方式对运维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二)建立经费支付与运行考核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运维机构进行量化考核,相关考核结果作为委托费用支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运维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相关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运维机构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运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机制,细化运维规程,规范运维人员、仪器设备、备品备件、试剂耗材、监测设施和实验环境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定期做好国控水站仪器设备的零点漂移、跨度漂移、标样核查、多点线性核查、实际水样比对、集成干预检查和加标回收等质控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第十五条 国控水站运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严肃处理。
(一)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
(二)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实施或参与干扰采水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
(四)在河流或湖库站点的采水口周边范围内,采取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导致采集水样异常的;
(五)针对水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预,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的;
(六)其他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情形。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同时废止。
来源:万安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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