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旅游示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认定一批甘肃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体育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依据《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命名、认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是指:经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在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内,依托利用产业园区闲置空间、体育场馆、连片美丽乡村及国家A级旅游景区资源等,引入户外运动、水上运动、冰雪运动、航空运动、汽车摩托车运动、健身气功、体育医疗、绿色康养等项目,体育旅游设施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完备、体育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且全年持续供给,具有一定发展规模、辐射带动作用强、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甘肃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设置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旅游示范发展模式,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旅游示范跨越式发展的原则,注重在全省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分布,依据资源禀赋,发挥资源优势,合理定位。
第五条 甘肃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认定按照“推荐申报-资料审核-现场评估-专家评审-研究确定-社会公示-公告授牌”的程序进行。原则上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被评为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将被列为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推荐预备项目。
第六条 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甘肃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命名工作,负责甘肃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材料审核、组织评审和考核工作,并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管理和指导。各市(州)、县(区)级体育、旅游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预审、推荐和申报工作,协助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认定的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予以授牌,并在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市场拓展和政策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择优推荐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争创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上述基本内涵的运动场所、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均可由管理或运营主体提出申请,管理或运营主体须为法人单位。申报甘肃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至少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二)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机构,正式运营、从事3年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各类旅游区等单位。
(三)示范基地占地总面积不少于100亩,体育旅游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功能完备,能够满足旅游者的运动体验需求。
依托山地、湖泊、冰雪、城市商业区等资源,具有特色体育运动设施并能开展体育运动,实现体育与旅游有机结合。涉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必须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各项运动环境及体育场地设施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和标准。
(四)体育旅游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且全年持续提供体育产品和服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突出;
(五)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六)管理或运营主体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特种设备检验、消防、卫生许可等,安全管理机制和措施完备,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反响强烈的负面舆情事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甘肃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县级政府体育、旅游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州)体育、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向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体育局和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申报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 市(州)级体育、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联合推荐的文件;
2.开展体育旅游的总结材料;
3.体育旅游基地申报书及相关图片和视频资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涉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须提交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
7.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8.上年度职工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的证明;
9.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必须按顺序胶装成册并提供完整的电子版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及未来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组织体育、旅游、规划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组,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依照严谨、规范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根据现场评估情况提出甘肃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研究确定甘肃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名单。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名单在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发文命名为甘肃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甘肃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标牌由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制作颁发。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加强对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不定期组织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单位相互交流经验、观摩学习和人员培训,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六条 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建设重在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准确把握体育旅游示范定位,做好体育旅游示范规划,形成体育旅游示范特色,提升体育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形成合理的体育旅游示范结构和优质的产品结构,增强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工作,明确其管理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推动体育旅游示范发展中的组织、引导、规划、协调和服务作用。
“甘肃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所在的市(州)、县(区)级体育主管部门应明确内设机构职责,加强对甘肃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考评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采用工作总结、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巡查方式,结合复审意见,对各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根据复审意见和评估结果,经省体育局和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定,对考核优秀、贡献突出的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体育旅游示范基地,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撤销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上一年度发展状况(含工作措施、经营状况、工作计划等)。涉及示范单位发展的重大基础信息变动、年度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改革措施等事项应及时向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告。
第二十条 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体育旅游示范基地资格的;
(二)传播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所产生的体育用品和提供的体育旅游服务及其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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